EECA 2024办公大楼能源标签计算器
输入总楼面面积及至少一项能源数据,即可查看BEI及星级评级。
这是估算,并非能源委员会的标签或法律判定。只有能源委员会(Suruhanjaya Tenaga)决定大楼是否受管制(第3(2)(b)条)并签发能源强度标签(第10(4)条):请由注册能源稽查师核查您的GFA边界及能源数据。
哪些大楼需要能源强度标签
- 本法令涵盖其附表三所描述的大楼(第3(1)(b)条),附表三只列出一类:办公大楼。
- GP/ST 48第4.1段:GFA达8,000 m²或以上、仅作为办公用途而建造或使用的办公大楼,但须经能源委员会进一步决定;能源委员会会考虑大楼的规格或状况,包括所供应能源的计量点。
- 能源委员会决定大楼是否受管制,并向负责人发出书面通知;负责人指大楼的业主,或负责照管、管理或控制该大楼的任何其他人(第2、3(2)(b)及3(4)条)。标签义务从该通知起算。
- 本法令适用于马来西亚半岛及纳闽联邦直辖区(第1(3)条)。
- 酒店、医院、购物中心及其他大楼不在附表三内。其营运方只有作为能源消费者,即连续12个月用量达21,600 GJ或以上时,才受本法令管制(条例第3条)。
GFA不包括哪些区域
GP/ST 48以墙体外侧之间(共用墙则以墙中心线之间)计算总楼面面积,并不包括以下区域(第4.2段):
- 停车位及车道区域,包括停车区内的机械或电气空间
- 大楼外的露天或有盖停车区
- 地面层或大堂以外楼层的楼梯和电梯井
- 商用车辆卸货的等候区
- 设于屋顶或裙楼开放或半开放空间、供住户使用的花园或康乐设施
- 连接大楼或交通站的人行通道,包括其配套活动
- 大楼内作为公共通道使用的人行通道
若能源通过一个或多个计量点进入大楼,GFA涵盖该能源所供应的楼面面积(第4.3.1段)。一个电表供应同一院落内的多栋办公楼,则全部纳入同一边界;两个独立电表分别供应两栋大楼,则为两个边界(图3及图5)。
GP/ST 48星级评级表
每个级别从高于前一级别上限起,至其自身上限为止(含上限)。kWh一栏是按1 GJ = 277.778 kWh换算的相同上限,与表格所印一致。
| 星级评级 | EIP范围(GJ/m²/年) | EIP范围(kWh/m²/年) | 说明 |
|---|---|---|---|
| 5星级 | EIP ≤ 0.324 | EIP ≤ 90 | 非常高效 |
| 4星级 | 0.324 < EIP ≤ 0.396 | 90 < EIP ≤ 110 | 高效 |
| 3星级 | 0.396 < EIP ≤ 0.576 | 110 < EIP ≤ 160 | 中等高效 |
| 2星级 | 0.576 < EIP ≤ 0.720 | 160 < EIP ≤ 200 | 略为高效 |
| 1星级 | EIP > 0.720 | EIP > 200 | 最低效 |
| 星级评级 | EIP范围(GJ/m²/年) | EIP范围(kWh/m²/年) | 说明 |
|---|---|---|---|
| 5星级 | EIP ≤ 0.684 | EIP ≤ 190 | 非常高效 |
| 4星级 | 0.684 < EIP ≤ 0.864 | 190 < EIP ≤ 240 | 高效 |
| 3星级 | 0.864 < EIP ≤ 1.224 | 240 < EIP ≤ 340 | 中等高效 |
| 2星级 | 1.224 < EIP ≤ 1.512 | 340 < EIP ≤ 420 | 略为高效 |
| 1星级 | EIP > 1.512 | EIP > 420 | 最低效 |
两星级是最低要求(条例第12(1)条)。GP/ST 48未界定“冷冻水供应”,因此在采用表2之前,请先向能源委员会确认适用哪个表。
办公大楼负责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本法令规定义务,《2024年能源效率与节约条例》规定时间和方式。前三项适用于所有受管制的大楼。两星级最低要求同样适用,但若负责人同时是能源消费者,该要求是否仍然适用尚无定论(见下文)。稽查义务只有在能源委员会发出不合规书面通知后才开始。
| 义务 | 时间 | 条文 |
|---|---|---|
| 以电子方式向能源委员会申请能源强度标签 | 首次:自能源委员会根据第3(4)条发出通知起满1年后的30天内;之后每年:在现有标签到期前30天内。 | 条例第11(1)–(3)条法令第10(1)条 |
| 每次申请时缴付费用 | 每年RM100。逾期申请须缴付逾期费RM100。 | 附表第1–2项条例第11(4)–(5)条法令第10(2)–(3)条 |
| 在大楼显眼处展示标签 | 任何时候。标签有效期不超过1年。 | 法令第11(1)条条例第11(6)条 |
| 使大楼保持在2星级或以上 | 每年,自首个标签签发年份起的第五年开始。 | 条例第12条法令第13(1)条 |
| 由注册能源稽查师(REA)进行能源稽查 | 仅在收到能源委员会的不合规书面通知后。 | 法令第13(4)–(6)条 |
| 提交能源稽查报告及能源效率改善计划 | 自不合规通知日期起1年内。 | 法令第14(2)条法令第15(1)–(2)条 |
| 能源委员会批准后实施计划,若被拒绝则修订计划 | 按批准内容实施;被拒绝的计划按能源委员会的指示修订。 | 法令第15(3)–(6)条 |
第16条:若大楼负责人同时是本法令下的能源消费者,第13至15条不适用。这几条包括上表最后三项义务,以及两星级最低要求(条例第12条)所依据的第13(1)条。申请和展示标签(第10和11条)仍然适用,并与能源消费者义务同时适用。条例第12条是否仍约束此类大楼,文本并未说明:请向能源委员会查询。
定罪后的最高刑罚
| 罪行 | 最高 | 条文 |
|---|---|---|
| 未展示标签 | RM50,000 | 法令第11(2)条 |
| 更改或伪造标签,或明知而使用或展示经更改、伪造或已过期的标签 | RM50,000或监禁2年,或两者兼施 | 法令第12(2)条 |
| 收到不合规通知后未进行能源稽查或未委任REA | RM50,000 | 法令第13(8)条 |
| 未提交能源稽查报告 | RM50,000 | 法令第14(7)条 |
| 未提交改善计划 | RM50,000 | 法令第15(9)条 |
| 未实施已获批准的改善计划 | RM50,000 | 法令第15(8)条 |
逾期申请并非罪行:须缴付逾期费(第10(2)条)。
2R的董事是注册能源稽查师(JTB-2025-0051)。
计算方法
- 将大楼连续十二个月的能源用量相加:电力、天然气,以及用于制热、制冷、照明和其他大楼运作的任何其他能源或能源资源(GP/ST 48第3段)。
- 采用GP/ST 48附录A的系数(见下表)将每项换算为吉焦(GJ)。
- 将总量除以GFA:BEI = 能源消耗(GJ)÷ GFA(m²),单位为GJ/m²/年(第5.2段,公式1)。
- 在表1中找出所属级别;有冷冻水供应的办公大楼则使用表2(第6.2段)。
办公大楼的公式只使用能源用量和GFA,不就入住率、营运时间或制冷度日(Cooling Degree Days)作调整:GP/ST 48将入住率和制冷度日列为视大楼类型而可能适用的因素(第3段),两者均未出现在公式1中。
| 能源 | 系数 |
|---|---|
| 来自供应商的电力 (kWh) | 0.0036 GJ/kWh |
| 大楼使用的太阳能光伏电力 (kWh) | 0.0036 GJ/kWh |
| 供应给大楼的冷冻水 (RTH) | 0.01266 GJ/RTH |
| 供应给大楼的冷冻水 (kWrh) | 0.0036 GJ/kWrh |
| 天然气 (MMBtu) | 1.055 GJ/MMBtu |
| 天然气 (m³) | 0.047233 GJ/m³ |
| LPG (kg) | 0.045544 GJ/kg |
附录A还列出蒸汽、热水、煤炭、生物质及其他办公大楼很少使用的燃料。附录A没有柴油一项,因此计算器不包括柴油。
文本未明确之处:请向能源委员会确认
- 表2何时适用:“冷冻水供应”未有界定,部分由冷冻水供应的大楼如何评级也未说明。
- 兼有办公及其他用途(如商店、酒店或住宅)的大楼如何处理。
- 标签依据哪十二个月:日历年,还是申请前的十二个月。
- 首个标签“签发年份起的第五年”如何计算:两星级最低要求是在首个标签签发年份之后第四年还是第五年开始适用。
- 输出至电网的太阳能光伏电力如何处理:GP/ST 48没有相关规定(适用于能源消费者的指南GP/ST 44不计入输出电量)。
- 负责人是能源消费者的大楼是否仍受两星级最低要求(条例第12条)约束:第16条规定第13条不适用,但未提及条例第12条。
- 逾期费是在申请费之外另行缴付,还是取代申请费。
- 标签申请需要哪些文件:条例将此交由能源委员会决定(条例第11(5)条)。
资料来源
Energy Efficiency and Conservation Act 2024 [Act 861] · 日期:2024年11月26日 · 核查日期:2026年11月3日
Energy Efficiency and Conservation Regulations 2024 [P.U. (A) 466/2024] · 日期:2024年12月31日 · 核查日期:2026年11月3日
Guidelines on Ascertaining a Building and the Energy Intensity Performance of a Building [GP/ST/No.48/2024 (Pind. 1/2026)] · 日期:2026年8月6日 · 核查日期:202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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